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
作者: 发布时间:2015-11-13 10:17:41
中共沧州市委教育工委
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
根据中央组织部、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《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14〕21号)、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《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方案》(冀办字〔2015〕40号)要求和市委领导批示意见,为认真做好我市教育工委系统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,提出如下实施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,要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,认真落实党章规定、中组发〔2014〕21号和冀办字〔2015〕40号文件要求,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,紧紧围绕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,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,通过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,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,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、自我完善、自我革新、自我提高的能力,唱响“大开放、大开发、大建设、大发展”主旋律,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圈,共推创新之城、产业之城、文化之城、生态之城、好人之城“五城”建设,打造沧州科学发展、绿色崛起“升级版”。
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:
(一)分类指导,稳步推进。根据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,结合党员工作、生活实际,研究细化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,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做好机关和学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。
(二)坚持标准,实事求是。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综合衡量评价党员,深入核实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、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、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,不蓄意整人、不定比例、不下指标、不搞末位淘汰,做到处置工作事实清楚、理由充分、处置恰当、手续完备。
(三)严格程序,民主公开。严格执行中组发〔2014〕21号和冀办字〔2015〕40号文件明确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,充分发挥支部大会、支委会、基层党委的作用,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,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,提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公信度。
(四)教育为主,强化帮扶。把强化党员党性意识、宗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贯穿始终,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结合起来,通过结对帮扶、思想教育,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对象的教育转化和思想工作。
(五)用好载体,搞好结合。各学校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党员管理相结合,确保将每一名党员纳入党组织管理中。要与整治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相结合,通过整顿,合理设置、撤并党组织,提高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教育能力。
二、实施范围
党组织关系在教育工委系统的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。
三、方法步骤
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大体安排4个月时间,分4个阶段进行。
(一)动员学习阶段(8月11日至8月25日)
1.制定方案。教育工委按照市委实施方案精神,结合教育系统党员队伍现状,制定符合教育教学实际的实施细则。各学校要严格遵循《实施方案》规定的标准,如有细化,要报教育工委组织部审批。
2.动员部署。各学校召开动员会,对本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出部署。各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,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,宣传上级有关精神,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参与活动。
3.学习教育。各单位党组织要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、专题讨论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,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篇章,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中央、省委和市委有关政策文件,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、端正思想、掌握相关政策。
(二)排查摸底阶段(8月26日至10月25日)
1.排查清理。排查摸底工作要按照市教育工委的统一部署,由基层党委(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,下同)、党支部具体实施。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“七清理”,即清理入党材料,清理党费交纳情况,清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,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,清理党员鼓动、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访情况,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,清理党员违法违纪等情况。通过“七清理”,重点掌握以下4方面情况:①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;②党组织虽能联系,但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、或不交纳党费、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“三不”党员;③教育实践活动中民主评议为“差”的党员;④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,有其他明显不合格表现的党员。
排查清理工作结束后,基层党组织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,通过调阅相关资料、与党内外群众座谈、到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等多种方式,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核实。核实结束后,由党支部填写《排查清理信息登记表》。
2.开展“双找”活动。针对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情况,深入开展组织找党员、党员找组织活动。明确查找任务,针对排查确定的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党员情况,将查找联系任务明确到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,确定任务和时限。各学校可通过适当形式发布通知,让党员知晓组织意图,教育引导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尽快与党组织取得联系。高校毕业生党员基数大、分散面广,联系不通畅、不经常,造成多数毕业生党员“失联”,寻找工作可以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市场,努力使毕业生党员与党组织取得联系。
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与其亲属联系、查询公安和社保信息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与党员本人进行联系。对取得联系的党员,要深入了解情况,摸清原因,讲明组织意图和组织纪律,做好有关情况汇总工作;对经多方联系后仍未查找到的,要出具查找过程情况说明,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。
3.党员确认。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,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,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,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,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映的,补齐应交党费后予以确认。予以确认党员填写《恢复联系党员确认表》,由支委会研究提出意见,报基层党委审批后,纳入正常管理序列。属组织软弱涣散等原因造成党员长期失去联系的,要尽快整顿基层党组织,确保每名党员过上正常组织生活。
本人虽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,但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有不良反映的,暂不予确认,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。
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,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,不予确认,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。
对经多方努力查找无法取得联系的,予以暂缓确认,并另行造册,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存档备查。
(三)组织处置阶段(10月26日至11月30日)
1.初步认定。支部书记将拟提交支委会(不设支委会的,召开支部大会,下同)初步认定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名单向上级党委沟通。与上级党委沟通后,召开支委会,对未予确认党员以及经调查核实存有问题的党员,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个人自评、党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结果,进行讨论研究,初步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。对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情况,按相应的组织程序予以处理。
2.提出处置意见。根据初步认定情况,由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。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,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、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,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,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;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,应当作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对本人有明确态度,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,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。召开支委会研究处置不合格党员意见时,基层党委须派人参加。
对按照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,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。对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,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;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,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。
3.基层党委预审。党支部将处置意见填入《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》,连同《排查清理信息登记表》等调查核实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预审。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,由基层党委预审;对拟作出劝退、除名处置的,由基层党委预审后报工委组织部预审。
4.支部大会表决。经预审同意后,召开支部大会,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,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。支部大会表决,基层党委须派人参加。
召开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支部大会,原则上按照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有关规定执行,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,才能召开会议;通过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,才能形成决议。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,经上级党委审核同意和支部大会通过,下列5类情况党员可不计算在应到会党员人数内:①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;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;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;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;⑤工作调动、下派锻炼、蹲点、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,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走的。
5.集体研究审批。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,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;对作出劝退、除名处置的,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,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。对已经受到纪律处分、但因存在其他不合格表现被劝退、除名的,要及时通报纪检机关。
6.宣布处置结果。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,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,并以适当方式宣布。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,不影响决定的执行。
(四)帮扶教育阶段(12月1日至12月15日)
1.落实帮教措施。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,要填写《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》,基层党委有关人员和党支部书记要与他们逐人进行谈话,讲明组织意图和期望要求;基层党委和党支部要明确专人结对帮扶,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;针对帮扶对象的思想工作实际,基层党委要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,强化教育引导。
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后,党支部要及时对其进行评议,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,按程序上报审批。经组织认定为合格的,纳入正常管理序列;认定仍不合格的,应当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。对劝退、除名的,由基层党委审批后,报工委组织部审查批准。
2.做好思想工作。对被劝退、除名的,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,按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规定提出申诉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、复查,并对本人作出回复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准确把握政策要求,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,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推动工作开展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,基层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,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。教育工委成立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领导小组,及时研究解决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中的问题。各基层党委要认真谋划,精心部署,抓好落实。
(二)把握政策界限。各基层党委(支部)要搞好培训工作,组织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策精神、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。要强化业务指导,工作中要把握好5方面政策界限:一是把违纪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,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,对违纪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;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,认识模糊与丧失党性立场,反对或抵制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;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、不能履行党员义务,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党的活动、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;四是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,与本人思想品质不好,以权谋私,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;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、不能参加党的活动,与组织观念淡薄、革命意志衰退,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。
(三)强化责任追究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策性强、社会关注度高。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,重大问题及时报告,防止简单粗糙、宽严皆误。对工作不负责任、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,要通报批评。对确有不合格党员,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,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,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;必要时,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,作出处置决定。对借机打击报复、侵犯党员权利的,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。
(四)坚持正面宣传。要加强对从严治党、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正面宣传,让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,自觉消除思想障碍,有效发挥他们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的作用。要强化舆论导向,对出现的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教育引导等工作,防止恶意炒作。
(五)做好立卷归档。建立健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档案。支委会、支部大会研究讨论恢复联系党员、限期改正党员、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,要详实记入《党支部工作手册》;处置决定要及时归入个人人事(党员)档案;民主评议资料、调查材料、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基层党委保存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,要依据处置结果及时更新党员信息库。
工作结束后,各基层党委(支部)要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认真总结,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教育工委组织部。
附件:1.不合格党员认定指导标准
2.排查清理信息登记表
3.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摸查表
4.虽保持联系但存在问题党员情况摸查表
5.恢复联系党员确认表
6.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
7.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
8.暂缓登记失联党员统计表
9.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半月报
中共沧州市委教育工委
2015年8月18日
附件1
不合格党员认定指导标准
一、共性标准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:
(1)理想信念缺失,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,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,不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,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、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、封建迷信活动。
(2)政治立场动摇,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,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。
(3)宗旨观念淡薄,服务群众意识差,利己主义严重,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,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退缩。
(4)工作消极懈怠,不思进取、不负责任、不敢担当,在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,落后于普通群众。
(5)组织纪律散漫,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,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,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。
(6)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,不按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,煽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和越级上访等;或在选举、人事任免、发展党员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,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。
(7)道德行为不端,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参与黄、赌、毒活动,打架斗殴、酗酒闹事;或不承担赡养、抚养教育义务,虐待家庭成员;或生活作风不检点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8)存在其他不符合党章规定党员标准、但不构成违纪的。
二、机关(事业)单位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
除共性标准外,机关(事业)单位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:
(1)履职能力差。工作懈怠,缺乏进取和担当精神,不能完成本职工作,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。
(2)工作作风差。对上级部署和决策执行不坚决,或搞“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”,致使工作不能按要求正常开展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(3)服务意识差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,有拖拉推诿、刁难服务对象现象,甚至不按政策规定办事,有吃拿卡要行为的。
(4)社会影响差。价值观不够端正,在涉及个人进退留转和工作调整等方面有不正当行为,或有违反组织、人事纪律问题,虽不构成党纪处分但社会影响较差的。
(5)廉洁自律差。存在公款吃喝、公车私用、公费旅游、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附件2
排查清理信息登记表
姓 名 |
性别 |
出生日期 |
民族 |
文化程度 |
预备/正式党员 |
入党时间 |
健康状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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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及职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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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住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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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存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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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-mai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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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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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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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问题线索 |
排查人签字:
年 月 日 |
支部调查核实情况 |
支部书记签字:
党支部(盖章)
年 月 日 |
注:此表一式两份,分别由党支部和基层党委留存。
附件3
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摸查表
党支部名称: 支部书记(签名): 填报时间: 年 月 日
已经查找到的党员情况 |
未查找到的党员情况 |
党员姓名 |
是否预备党员 |
党员身份不实的 |
失去联系时间 |
失去联系原因 |
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评定为“差”的 |
确认情况 |
未予确认的下步处置意见 |
党员姓名 |
是否预备党员 |
党员身份不实的 |
失去联系时间 |
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评定为“差”的 |
半年至一年 |
一年至两年 |
两年至三年 |
三年及以上 |
因党员自身原因造成的 |
因党组织原因造成的 |
半年至一年 |
一年至两年 |
两年至三年 |
三年及以上 |
1 |
2 |
3 |
4 |
5 |
6 |
7 |
8 |
9 |
10 |
11 |
12 |
13 |
14 |
15 |
16 |
17 |
18 |
19 |
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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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 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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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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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充资料:1、支部党员总数 名,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 名,其中已经查找到的党员 名,为查找到的党员 名。
2、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,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定为“差”的党员 名。
注:1、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分别在第2至10列、第14至20列对应位置打“√”。补充资料2等于10列、20列相加之和。
2、11列“确认情况”填写“予以确认”“暂不予确认”“不予确认”。
3、12列是预备党员的填写“延长预备期”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”;党员身份不实的填写“不予承认”;其他填写“限期改正”“劝退”“除名”。
附件4
虽保持联系但存在问题党员情况摸查表
党支部名称: 支部书记(签名): 填报时间: 年 月 日
党员姓名 |
是否预备党员 |
党员身份不实的 |
存在问题 |
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评定为“差”的 |
支部初步处置意见 |
理想信念缺失的 |
信仰宗教、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的 |
政治立场动摇的 |
存在“三不”情况的 |
利己主义严重,损害群众利益的 |
违反组织纪律的 |
道德品质败坏的 |
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|
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不构成犯罪的 |
其他问题的 |
1 |
2 |
3 |
4 |
5 |
6 |
7 |
8 |
9 |
10 |
11 |
12 |
13 |
14 |
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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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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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、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分别在第2至14列对应位置打“√”。
2、15列是预备党员的填写“延长预备期”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”;党员身份不实的填写“不予承认”;其他填写“限期改正”“劝退”“除名”。
附件5
恢复联系党员确认表
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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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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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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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 片 |
出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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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党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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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 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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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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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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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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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、职务或职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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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居住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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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去联系
时间及原因 |
查找人签字:
年 月 日 |
本人态度 |
本人签字:
年 月 日 |
支部委员会核实认定情况 |
支部书记签字:
党支部(盖章)
年 月 日 |
基层党委
意见 |
(盖章)
年 月 日 |
附件6
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表
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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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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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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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 片 |
出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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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党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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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 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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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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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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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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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、职务或职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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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居住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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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置原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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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委会
处置意见 |
支部书记签字:
党支部(盖章)
年 月 日 |
预审意见 |
基层党委(盖章)
年 月 日 |
教育工委(盖章)
年 月 日 |
支部大会
表决情况 |
应到会人数: 实到会人数: 通过人数:
表决结果:
支部书记签字:
党支部(盖章)
年 月 日 |
审批意见 |
基层党委(盖章)
年 月 日 |
教育工委(盖章)
年 月 日 |
受处置党员本人签字:
附件7
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
姓 名 |
|
性 别 |
|
民 族 |
|
照 片 |
出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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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党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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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 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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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 |
|
联系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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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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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、
职务或职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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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居住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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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期改正原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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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期改正期限 |
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|
限期改正期间
现实表现 |
帮扶人员签字:
年 月 日 |
支部党员大会
评议情况 |
应到会人数: 实到会人数: 通过人数:
评议结果:
年 月 日 |
支部委员会
意 见 |
支部书记签字:
党支部(盖章)
年 月 日 |
基层党委意见 |
(盖章)
年 月 日 |
教育工委意见 |
(盖章)
年 月 日 |
附件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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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缓登记失联党员统计表 |
党委名称: 统计时间: 年 月 日 |
党员姓名 |
性别 |
出生日期 |
入党时间 |
所属党组织 |
失联时间 |
查找人姓名 |
查找人职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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